首例涉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
浙江嵊泗马鞍列岛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
位于舟山群岛最北端的岛群
处于舟山渔场中心位置
“一分岛礁九九海”
这里海域辽阔,物种繁多
构成了以丰富的海洋生物资源
独特的岛礁自然地貌
和潮间带湿地为主体的
岛群海洋生态系统
具有极大的开发研究和保护价值
2021年6月至9月
被告刘某、袁某在未取得
贝藻类捕捞许可证情况下
多次驾船至
嵊泗马鞍列岛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的
壁下岛、大盘岛周边海域
潜捕采集螺贝等水产品
非法捕捞过程中用勾刀
采捕海胆、拳螺、贻贝等野生潮间带生物
导致保护区内海洋生物
生长发育受阻、繁育终止
且礁石等天然栖息地遭到破坏
2022年11月22日下午,宁波海事法院组成7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由舟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刘某、袁某非法捕捞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宁波海事法院院长、二级高级法官唐学兵担任审判长并主审该案。
△舟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糜方强出庭履职。
案情回顾
2021年2月,被告刘某、袁某各出资3万元共同打造一条船舶,并准备了空压机、潜水服、氧气管、呼吸器等辅助工具。同年6月至9月,两被告在未取得贝藻类捕捞许可证情况下,驾船至嵊泗马鞍列岛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壁下岛、大盘岛周边海域潜捕采集螺贝等水产品,非法捕捞过程中用勾刀采捕海胆、拳螺、贻贝等野生潮间带生物,导致保护区内海洋生物生长发育受阻、繁育终止且礁石等天然栖息地遭到破坏,非法获利共计7000余元。
对此,舟山市人民检察院诉至宁波海事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对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2021年9月28日下午,在执法人员监督下,该案当事人对涉案渔获物进行放生。法院认为
嵊泗马鞍列岛海洋特别保护区系国家海洋局于2005年5月27日批准建立的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其丰富的海洋生物资源、独特的岛礁自然地貌和潮间带湿地为主体的岛群海洋生态系统,内涵的科研价值、海洋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等为人类所共有,任何对保护区造成损害的行为均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两被告在禁渔期采用禁用方法在海洋特别保护区进行非法捕捞,其行为明显存在过错,构成共同侵权,对海洋生态和资源造成严重损害,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修复生态、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
判决两被告对海洋生态环境损失费用47499.2元及惩罚性赔偿7009.6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责令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舟山市级及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在承担刑事责任方面,两被告之前已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和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的刑期。
法官说法
宁波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唐学兵
嵊泗马鞍列岛国家海洋特别保护区具有极大的开发研究和保护价值。两被告在保护区内非法捕捞海洋生物,人为破坏海洋生物繁衍生息,使海洋生物种群资源无法得到及时修复增殖,造成渔业资源减少,给海洋生物的生存环境带来威胁。这种行为不仅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还需承担民事赔偿,以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了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贯彻落实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生动实践,为惩治生态环境侵权行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优美生态环境新期待,进一步提供了制度保障。
惩罚性赔偿,作为损害赔偿填平原则的突破,通过让恶意的不法行为人承担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提高违法成本,达到充分救济受害人、制裁恶意侵权人的效果,具有惩罚、震慑、预防等多重功能。
本案在判令被告承担生态环境损失和修复费用之外,适用民法典惩罚性赔偿条款,采取“基数×倍数”的计算方式,以生态环境服务功能价值损失费用、永久性损失数额为计算基数,综合考虑侵权人的恶意程度、损害后果、获利数额、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确定倍数,进而确定最终的惩罚性赔偿数额,为正确实施海洋环境生态破坏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提供了有益借鉴。法官寄语
浙江是海洋大省,海洋承载着我们生生不息的物质基础,也孕育着繁荣发展的无限可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必须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严守海洋生态红线,守护蓝色海湾,燃动“蓝色引擎”,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和自觉行动。让我们“像对待生命一样关爱海洋”,积极促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海洋经济协同发展,努力提升海洋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点个在看,鼓励一下吧~